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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国家、省(市)、县三个层次规定了退耕还林工程信息管理的内容、方式、方法和组织等。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修改退耕还林工程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办退字[2002]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1]52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效益监测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4]49号)